“慧心护航”|“未来学院”微课堂:你真的知道什么是“正当防卫”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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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未来学院”微课堂由江干区人民检察院“江林”法治宣讲团倾心打造,检察官里的小哥哥小姐姐用生动的"法言法语"以及办案感悟为大家带来众多法律知识。
今天,我们推出第一期。什么时候是正当防卫?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江干区人民检察院“江林”法制宣讲团的讲师陈子鸣和大家一起来聊聊正当防卫制度,通过几个点带大家正确认识正当防卫~
精彩同期声
亲爱的同学们,大家好。我是江干区人民检察院“江林”法制宣讲团讲师陈子鸣,今天的法治课让我们一起来聊聊一个有趣的话题——正当防卫。
先来听一个小案例。话说江湖恶霸龙哥有天喝醉酒走在路上,一不小心撞到了路人小赵。本该道歉的他却开始破口大骂,一口咬定是小赵撞了他。小赵倍感委屈,于是就和龙哥争论了起来。就在此时,龙哥突然跑开,随后从车内拿出了一把砍刀直冲小赵挥去,小赵见状连忙躲开,但龙哥却丝毫没有收手的意思,追着小赵又是一顿狂砍。此刻的小赵既愤怒又害怕,于是一把夺下龙哥的刀反刺龙哥一刀,龙哥随之倒地奄奄一息。后来,警方以小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然而,检察机关最终却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处理,这是为什么呢?别着急,学完这堂课你就知道了。
同学们,要想了解正当防卫,我们首先得知道它的概念。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听到这里,有些同学可能就会说了:“哎呀,老师,你看这概念这么长一串,好难呀。”没错,对于初学者来说,这确实有些难度,但别担心,接下来老师会通过五个点,也就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入手,像剥洋葱一样一一为同学们分析、讲述。
01
起因条件,就是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
这个不法侵害行为一般是指犯罪行为,当然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或财产的违法行为,比如常见的殴打、盗窃行为等等。
02
时间条件,就是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
换句话说就是早了或者晚了都不行。因为很简单的道理,既然是防卫,那一定是针对别人发起的攻击进行防御,如果人家都还没攻击你,你说要先防御,那万一人家后来压根就没这个侵害行为呢,那我们不就成侵害人了,所以这样提早防卫显然是不可以的。那么,同样的道理,如果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,那么我们也不能进行防卫了,剩下的事情交给警察叔叔就好。
03
对象条件,就是要针对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
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一些,谁实施的侵害,我们就对谁进行防卫,与其他“闲杂人等”无关。
04
主观条件,意思就是防卫要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
同学们注意啦,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,为什么这说呢?因为当有些人知道,原来刑法里有个正当防卫这么个制度后,就开始动歪脑子,拿它当自己做坏事的挡箭牌。举个例子,小张对小王一直怀恨在心,早就想找个机会教训小王一顿,可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理由。一天,他故意去激怒小王,结果小王真的被他气得推了他一把,小张一看机会来了,就立马动手打了回去,将小王打伤。当老师问起来时,他却辩解说是小王先动的手,自己只是正当防卫。同学们,你们说说,这是正当防卫吗?显然不是,因为小张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,他明明就是找机会欺负别人。
05
限度条件,就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
我们作为防卫者,只要把不法侵害行为制止住就行了,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否则我们可能又会变相成为侵害者,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。但有些同学可能这时又会有疑问了,这样的限度要求,对我们防卫者来说会不会要求太高了,我们如何把握这个限度呢?有没有什么特殊或例外的防卫行为是没有限度要求的?还真别说,有的,它就叫特殊防卫。在特殊防卫中,对防卫者就没有限度要求,但是呢,特殊防卫可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使用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它的防卫客体只有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。大家可以注意到,不包括违法行为,也不是一般的犯罪行为,而是看着都吓人的暴力犯罪,这就和我们之前讲过的一般正当防卫的客体不同。而且,对于特殊防卫,即便是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也属于正当防卫,不用负刑事责任。好,这个问题我们解决了,这时候可能又有同学有疑问啦,老师,如果我们进行正当防卫确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了重大损害,但又不属于特殊防卫,那到底会有什么后果呢?老师告诉你,你说的其实叫防卫过当,这也是我们课程的最后一个知识点。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,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: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也就是说,如果防卫过当了,是要负刑事责任的,但处罚一定会轻一些。
好了,亲爱的同学们,学到这里,我们有关正当防卫的知识点已经讲完了。现在让我们一起回过头来分析下开头那个案例。首先,龙哥对小赵实施了故意杀人的不法侵害行为,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;然后,小赵防卫的时候,龙哥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,所以也满足时间条件;接着,小赵的防卫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,并且他也是对龙哥本人进行的防卫,那么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也都没问题;最后看看限度条件,小赵的防卫行为最后造成了龙哥的伤亡,诶?是不是过当了?从结果上看啊,确实符合过当的情形,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龙哥当时可是接二连三地向小赵挥刀,简直就是要置他于死地,妥妥地属于向小赵行凶呀。前面我们讲过,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,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。所以这样来看的话,小赵的行为就是特殊防卫,没有防卫过当,仍属于正当防卫,因此不需负刑事责任。所以,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完全是合法又合理的,这下,大家都明白了吧。好了,本次的课程就到这里,同学们再见。
供稿:陈子鸣
编辑:朱慧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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